供应商该项报价不允许超出最高限价,如有超过的,属于无效报价,作否决投标处理。
3.本报价包含了由成交人按图纸(如有)、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加班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水电费、现场垃圾清运费、成品保护费、因拆旧而损坏其它物件的修复费用、更换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高空作业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为实现合同目的的全部费用。
4.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以成交人中标的单价及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各种有效的定额和计费程序进行结算。
1.本项目无预付款。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月进度支付,进度款支付限额为经甲方审定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并完成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甲方结算审定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7%(含已支付的),甲方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款支付至97%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结算总价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资金支付不接受委托付款、收款模式。
①《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GB50854~50862-2013) (修订本);
③《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通知》(桂建标〔2023〕7号);
④主要材料价格采用《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6年第3期上半月信息价(除税);
2.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以成交人中标的单价及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政策,以及各种有效的定额和计费程序进行结算。
1.报价承诺有效期应不少于60天,所有报价承诺均承担对应法律责任,我公司将视为不可中途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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